第24章 不安抗辩权(1 / 2)

“你知道老刘抻面正在打官司吗?”网络上突然有一个通达师大的学生在校园论坛上问道。

“为什么呀,听说他们不是要进入食堂吗?”

“我也听说了。食堂里的饭菜太难吃了。老刘抻面要是能进食堂,我就天天吃抻面。”这时一个学生说道。

“你想得倒好。现在学校门都不开,食堂更是关门。老刘抻面不想进来了。转让的商店又不想退钱,两面开始打官司了。”

“这不好吧。人家又不是不履行合同。现在的情况是疫情原因,谁也不想的。怎么还告上人家了。”有人发言道。

“你是没想明白呀。食堂不开,人家进不来,钱还被你拿走了。要是你的话,你说干不干。所以说老刘他们家要求退钱是有道理的。”

“就是,店面交不了,就退钱。疫情的原因,不是卖家的过错,可也不是买家的过错呀。你要是交不了,就把钱退回去。什么时候能够交,什么时候再转让也不迟。”一位大学生发言道。

“凭什么呀,又不是卖家的错。”

“凭什么呀,又不是买家的错。”

……

一时间网上吵成一片,更有好事者把论坛的争论截屏发到了门户网站上,引起了更大范围的关注。

“疫情原因,并不是被告的错。因为疫情原因,原告将合同不能履行的过错归责于被告,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买卖合同,在交易标的物转移之前,除合同另有约定,风险由卖家承担。现在被告没有转让技术,没有转交窗口,因此合同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并不只是出于合同履行本身,还着眼于合同的风险承担上。”郑平说道。

买卖合同,必然会涉及风险承担。比如说房屋因火灾烧毁,由谁来承担损失。交付之前由卖方,交付后风险转移到买方。再比如说一辆汽车的买卖,交车前卖方承担风险,交车后买方承担风险等等。

虽然交易过程中,物品出现损失,这只是一个小概率的事情。但法律就是这样,对于这种小概率可能也需要提前考虑。一旦出现此类情况,就可以依法处置。

郑平继续阐述,语气中带着不容忽视的严谨与严肃:“疫情虽然是不可抗力因素,但这不意味着被告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被告主张不承担过错责任。其实我方从未主张疫情原因会导致被告承担过错责任。我方只是基于法律规定,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时,应当予以解除,并恢复原状。就本案来说,就是原告所诉求的解除合同,返回已经交付款项。”郑平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