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先预付相关款项,待被告履行技术转让及窗口转交义务后,再全部交款。现被告并未依据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窗口在事实上也不可能转交,因此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郑平说道。
“原告向法庭提供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被告出具的收条,通达师范大学关于因疫情原因暂停教学活动的说明。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已不可能履行,且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没有在原告支付转让款项后,及时转交窗口。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方并没有收到全部转让款。在此情况下拒绝转让技术及窗口具备法律依据。”徐薇回应道,“法庭应当注意到,合同法强调的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并非如原告所述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是事出有因。”
“这一点通过通达师范大学因疫情暂停教学活动的说明,就可以证明。”徐薇进一步阐述,“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其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很难预测;原被告间转让协议依赖于通达师范大学的基础平台。”
“通达师范大学因疫情原因停止教学,也导致相关协议无法履行。毕竟被告的技术转让依赖于窗口的相关设备。并且食堂不开放,食堂内部窗口的转交也就无从谈起。”
“原被告,本庭已经听取你们双方的意见。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因为疫情导致通达师范大学因疫情原因未能如期开学。至于何时开学,现在还不能确定。”法官边说边摇了摇头。这个纠纷还真不好处理。如果说裁判者进行裁判时,会遇到一些疑难的案件,那么你只要把握案件的性质,精准地进行归责就可以把案件处理妥当。
现在的情况却是双方当事人其实都没有什么过错,而损失已经产生,双方观点又极端对立。这样的案件才是最难处理的。
“你们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法官的问题让当事人互相看了看,这法官想当和事佬。这要是别的案件,调解还是很有希望的。而眼下这个案件,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徐薇在这个案件上憋着一口气,怎么可能轻易松口。当然闫保已经把刘校的钱收到自己的手里,又怎么可能再拿出来。
法官的目光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缓缓移动,试图寻找一丝和解的曙光。原告方,刘校眉头紧锁,显然对交出去的钱是否可以收回感到焦虑与不满;而被告方,闫保,则是一脸无奈,疫情的突如其来让本来可以顺利履行的转让协议打了官司。未来何去何从,闫保自己心里也没有一个准数。
“我们理解双方的难处,”法官的声音温和而坚定,“但逃避不是办法,我们需要共同面对这个问题,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郑平沉吟片刻,缓缓开口:“原告并非不近人情,只是疫情原因,原告现在也急需资金流转。本案转让合同被告只收钱,未履行技术转让及窗口转交协议,原告只要求解除合同,交还已经交付款项,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如果被告能给出明确的还款时间,我们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