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不安抗辩权(2 / 2)

“这……”徐薇一时不知道怎么应对了。郑平讲得非常清楚,原告的诉求不是要追究被告责任,而是要求解除合同,返回已交付款项。

合同不能履行时,予以解除,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不能保障或强行推动一个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的合同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原告的要求是非常合理,且有充分依据的。同时,从风险承担上,因为没有技术转让,没有转交窗口,不利影响还需要被告自己承担。这可怎么办,徐薇的大脑有些短路。

“原告没有交付全部款项,被告才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徐薇结结巴巴地说道。

“原告已经交付足够的款项,尾款需要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后,才能交付。这一点被告也是认可的,并对已经交付款项统一出具收据。”郑平看了看闫保,对方的神情已经很不自然了。

“另外,原告在得知通达大学因疫情原因校园内暂停教学活动的消息后,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继续履行协议。”郑平拿出了不安抗辩权的主张。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法中的一项抗辩制度。就是在合同中需要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明后履行协议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得知通达师范大学关闭校园的消息后,刘校完全可以判断出合同将不能履行。此时其履行抗辩权利,要求闫保保证履行协议,否则中止履行合同,是完全合法的。而闫保根本就不可能提供相关履行合同的担保,毕竟他不可能影响通达师范大学的封校决定。

“你们的观点我听清楚了。”审判长及时介入,避免了徐薇的尴尬。当然这也是法官的审判技巧,要是一方的过于被动,最后出来的判决也可能极端有利于一方,这将会让矛盾进一步激化。所有的法官都希望自己的裁决不要有太大的争议性。

“这样吧,现在已经是中午了。我们暂时休庭,下午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既是希望大家有一个午饭的时间,更是希望有一个缓冲的机会。

“老李呀,你的案子审得怎么样了。”在食堂,一位法官问主审法官。

“老张,你问这话是什么意思?”李法官是一个聪明人。这位张法官肯定不会无缘无故问自己这个问题的。

“你吃完饭后,上网看看就知道了。”

“上网?”李法官一听话头不对,饭也不吃了,直接回到自己办公室,打开电脑一看,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在网络上已经成了争论的热点问题。

李法官眉头紧锁,屏幕上滚动的评论和帖子让他不禁感到一阵头疼。原本以为这只是法庭内的一场普通辩论,没想到竟能如此迅速地发酵成社会舆论的焦点。他迅速浏览着各种声音,有支持原告的,有同情被告的,还有质疑司法公正的,各种观点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这...这怎么可能?”李法官自语道,他意识到这次案件的审理已经远远超出了他的预期。他深知,在网络上,任何一起案件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作为一名法官,他的每一个决定都可能被置于放大镜之下,接受公众的审视和评判。

他深吸一口气,努力让自己的心情平静下来。他知道,现在不是慌乱的时候,他必须保持冷静和理智,才能应对接下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