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乡老调解不服,可以上诉官府。
但是针对诉讼到官府的官司,朝廷就要严格按照法条来审理了,州县官府务必以保障佃户权益为先,凡是要求违反租约,涨田租的,各级官府不得准允,一律驳回,若有无事生非,越级上告者,一概加以严惩。
有关一田二主的问题,朱载坖和朝臣们经过商量之后认为,永佃之后,佃户就拥有了从地主手中租佃的田产的使用权,可以转让租佃,但是不能以此为由,抗拒缴纳田租,更不能以永佃为由,行霸占、盗卖之实。在这点上,也必须要保护地主的利益,地主作为田产主人,通过田产获取田租,必须得到保证。
若佃户抗租,地主以此为由告到官府,要求解除永佃的,官府要予以受理,在判决解除永佃时,将佃户的租子和当时的永佃银、还有佃户改良土地的工本要一并予以核算,退还佃户。
第三,就是以朝廷的名义晓谕东南,重申朝廷新政是为了使得百姓得利的,大原则是地主减租减息,佃户交租交息,减轻地租,保障朝廷收入。
第四,就是针对苏松地区的奸猾小民,以争讼为业者,州县发现之后将其解送巡抚衙门审断,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之轻重,轻则流放,重则斩立决,不许借机生事,搅扰官府。
随即,根据朱载坖的意思,内阁会同三法司制定了租佃则例,通行全国,要求州县衙门在审理租佃官司时照此办理。其实这份租佃则例,就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保护地主的收租权和产业权,佃户拖欠地租,地主可借助官府追索地租,亦可撤佃转佃,佃农不得自行将田地转卖他人;另一方面保护佃农的耕作权,在不负租的条件下,地主不得随意撤佃转佃,也不得随意涨地租。
同时,对于地租的上限,朱载坖这次也做了规定,现在大明南方一般是实行定额地租,由地主和佃户双方议定,佃户租种地主土地,不论丰欠,佃户要按契约议定向地主交纳定额地租。在南方,上田每亩定租三石,次田每亩定租一石五斗,下田每亩定租一石或七、八斗。北方地区租额,一般是上田每亩一石以上,次田每亩七八斗,下田每亩三五斗。
这个地租比例其实是非常惊人的,一般都是田地产出的四成到六成,这可比朝廷的田赋高多了,按照大明制度,官田的亩税为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两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税则为八升五合五勺。即便是在苏州等地,朝廷实施重税,加上各种加耗,朝廷的田赋最多就占二成左右,而这些地主们一般要求的是五成。
不仅如此,据杨继盛等人的奏报,地主们为了盘剥佃户,套路多的很,最典型的就是所谓小租,就是指地主利用出租土地向佃户索取脚米、柴草、鸡、鸭、鱼、肉、蔬菜、瓜果、以及命佃户从事抬轿、赶车、挑担、做饭、按节送礼、办婚丧差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