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载坖和重臣开始商量怎么处理东南的诉讼问题,虽然现在仅仅是苏松地区官司风起,但是朱载坖很清楚,随着新政的铺开,这种官司会在整个东南都大规模出现的,所以朱载坖必须解决此事。
朱载坖首先问道:“先代法条,可有谈及此事的?”
先代的法律确实有谈及此事的,主要是永佃的退佃,宪宗时期发布过诏书,百姓退佃,要定立退佃契约,退佃者将租佃之田退还田主,从田主那里收回前银,田主不得留难,退佃契约有效地保证了佃农的退佃权。
有关永佃的租佃纠纷,也并非今日才有的,自宪宗起,这种纠纷就是非常之多了,故而朝廷也多次颁布法令,对这种租佃纠纷予以调整,总得来说,朝廷的法令还是倾向于百姓的,在之前的法令中,朝廷认为:佃户以履行交租的义务为条件,获得了世代永远承耕的权利;田主实现征收定额地租权利时, 履行不得私自撤佃、转佃的义务。
朝廷的各项法令也是相对保护佃户的,朝廷也多次下令,承认佃户的永佃权,只要佃户依照契约交纳定额地租,就能够永远耕佃,不限年月,地主无权任意增租夺佃,即使土地所有权转移,佃户的承佃权利也不会发生改变,即卖田不卖佃;佃农可以自由退佃。
这点朱载坖朱载坖也是支持的,但是现在不是是否增加地租的问题,而是由此产生的一田二主的问题。
佃户们认为,他们向地主缴纳了永佃银,从地主处承租土地,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 进行耕种,待土质改良后,再典给新的承佃者耕种。 他们除转嫁向原业主交纳的地租外,还要收取烘粪土银,以作为自己首先承租土地而改良土质的报偿即所谓的工本,而且他们拥有永佃权,也应当分享一部分土地所有权。
实际上所谓的一田二主就是佃户们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地主仅仅拥有自己土地的所有权,朱载坖认为这点应该予以支持,朱载坖的看法是既然佃户们缴纳了永佃银,就意味着用地主手中购买了土地的使用权,官府必须支持佃户们的这个主张。
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地租的问题,因为说白了其实就是朝廷的赋税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朱载坖的看法是一贯的,就是由地主承担,谁拥有土地,谁就承担赋税,这点毋庸置疑,佃户只用缴纳徭役折色就行了,但是也要保护地主的权利,打击部分刁民。
朱载坖和重臣们商议之后,得出了几个结论,其一就是苏松等处的租佃官司,属于民间间时常产生的相争小事,按照《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作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这种租佃官司,先由一般交由乡老调解,乡老依据租佃契约的约定公正处理,责令诉讼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取得劝民为善、息事宁人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