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颁布,废除旧律“伤人者徒三年”之笼统,细分“故伤”“误伤”“防卫过当”等情形。
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应受到的刑罚,为惩罚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在原先笼统的武德律上细分出来的法条。
至此,罪刑相适,无枉无纵矣。
《诉讼法》定“民告官需递状于州衙,三十日内必审之新规”,打破“衙门朝内开”等旧规。
元月二十六日《长安日报》刊印:国之命脉——《税法》
《税法》定各色税种,田税、市税、丁税各依册征缴,明确“逃税者罚,举告者得赏”等政策。
明示了收税的依据,说明了税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元月二十七日,《婚姻法》破旧立新,规定“婚书须官印为凭”“休妻需告官府”,更禁“典妻”“溺女”等恶俗,开古今之新变,其在根本上对男女婚姻关系进行了约束说明。
元月二十八日,《反垄断法》出台。其文曰:“凡独占市利、支配市场强制选择者......罚没半数家资。”
多数商贾不解“垄断”之意,因为其上的一些条款晦涩难懂,而且与现在商人也没多大关系,但却明白的是罚没力度巨大。
其实这是李长河打出的补丁,为的就是将来遏制世家大族“以财干政”埋下伏笔。
而一月的收官之作——大唐《交通法》出台。
其一是为了接下来的全国道路建设铺路,其二便是收费。
这些律法现在还看不出来什么效果,但要知道:律法如春雨,润物细无声
这些律法才是革新大唐的基础,此后的律法不再仅是刑典,更似织机经纬,将散沙般的民生、商贾、伦理细细编织,终成锦绣江山。
只要时间足够,将迸发出难以想象的生机。
新政一月,长安百姓如观走马灯。
茶楼说书人将律法编成俚曲传唱,蒙童亦能哼几句“棉田减赋税,诉讼有门路”。
虽有老腐儒抨击“礼崩乐坏”,然市井之间,贩夫走卒皆言:“天子圣明,自此欺人者惧,良善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