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条内容是关于口岸的问题的。虽然之前在条约中已经写到,莺莺国人能够自由来往这几个口岸、并且暂时寄居,但是简英等人还是提到了这一点,并且认为这几个口岸莺莺国人不应该长久停留,而应该直接乘船回国去。】</P>
【虽然不能说简英这是不是想要给央洲争取更多的权益,或者是不是收到了皇帝的要求,但是这确实是已经被写进了条约的内容,如果想要更改,也必然不会是一次后续交涉能够简单改变的。】</P>
【第二条内容,则是关于日后商贸活动中,央洲商人可能欠了莺莺国商人钱的事情,之前在谈判中,简英等人就曾经就这一点与莺莺国舰队方面商谈过,获得了口头的承诺——“官府只负责追查,但不负责赔偿”,这一次是想要将其写成文书。】</P>
【第三条内容,是日后的口岸问题,莺莺国船只只有商船能够驶入,军舰不得驶入;其他地方,则不论什么船只都不能驶入。】</P>
【第四条内容,是关于边疆海防的事情,央洲在战后将会重新修筑海防工事,是为了防备海盗,而不是防备莺莺国,莺莺国不能阻挡央洲的海防工程建设。】</P>
【第五条内容,则是关于此时发生的一些冲突问题。由于消息传递的滞后性,在条约签订的时候,滨南省等地区并没有第一时间收到消息,因此和莺莺国驻守军队发生了交锋,这些事情不能当做再度发动战争的理由。】</P>
【第六条内容,是关于莺莺国舰队驻军问题的。简英等人表示,既然条约已经签订,那等到央洲给出了今年的赔款之后,莺莺国舰队就应该从金京、稳海县等地撤军,只能暂且驻守在海中洲和鼓岛地区,且这些地方也不能驻扎太多人,同时只能在船上停驻,不能上岸。】</P>
【这几条条款反应出来的是,央洲的官员们,此时对于莺莺国舰队是否能够履约的深重担忧,以及对于此时的“国家主权”——包括自卫权、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这一内容的不了解,还有对于莺莺国舰队接下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恐惧。】</P>
【而关于这些问题,在接下来的六条条款中依旧有所体现。】</P>
明朝,永乐年间。</P>
朱棣不在意简英等人到底提出了什么内容,他在意的是简英等人的条约内容所体现的缺陷和问题——对于莺莺国舰队是否执行条约的担忧,这可以理解;对于莺莺国舰队日后可能采取的行动的恐惧,这也可以理解。</P>
事实上,这两点都是源于同一个原因:央洲战败了,还是比较彻底的那种。因此,由于自身力量的不足,自然而然会对敌人产生恐惧,哪怕签订了条约,也不敢相信对方能否遵守。</P>
这个担心也不是错误的,毕竟,签订了条约但是胃口变得越来越大,原本的条约压根不能满足,继而就不遵守条约、挑起其他争端的事情,还少了吗?</P>
不过,一味地担心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因为担心,所以尽力去提高己方的军事力量,让对方不能再轻易击败己方,让对方不敢随便动手,也不敢随意毁约,这才是真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