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 哪个女人不被打?(1 / 1)

我送你回去,不然你这样我也不放心,你最近好好把身体养一下,好点了再去上班。”张菁菁说完,带着李素梅去吃了点东西,随后才带着李素梅往娘家赶。李素梅父母看到她这个点回来,也是有些惊讶。“素梅,你咋这个点回来了,有事”李素梅看到父母,心里的委屈更加遮掩不住。“妈,我不想跟张卫国过了,他们家合起伙来欺负我!”李素梅扑到母亲怀里,眼泪更是没停过。老两口一听也是吓了一跳,忍不住面面相觑。“你这孩子咋能乱说话呢卫国那孩子不是挺好还你说不过就不过,像话吗”张卫国平日里给人的形象就是老实人,性格还温和,外人提起来谁不说一句好。但实际在家里也就那样,对外人的事都比对自家的事操心。有时候李素梅让他干点儿啥他不干,邻居什么的找他帮忙,他比谁都积极。所以李父李母对这个女婿印象比较好。李素梅有时候说张卫国不好,都没人相信。如今听到母亲这么说,心里也是有点委屈,赶忙把这次发生的事情说了一遍。“他动手打我,还出轨家属院的寡妇,结婚这么多年了也没怀孩子,我让他去医院做个检查他也不去,把不能生孩子的名头赖我身上,妈,我实在受不了了,我想离婚!”李素梅心里悲戚,越想越觉得心凉。这番话说出去,本以为家里人会心疼她,好生安慰一番,没想到等来的是大家震惊的目光。“你说什么你要离婚”李父拧着眉头,有些不敢相信。“嗯,不想过了,再这样下去,我迟早死在他们手里,找个这样的还不如自己过,反正我俩也没孩子。”要是以前的话,李素梅是肯定不会有这种想法,但是现在不一样,张菁菁的话也算是点醒了她。那么在乎别人的看法有什么用也没见她出事的时候外人过来帮一下。到时候她要是真被张卫国打死了,别人最多在私底下议论几句,过上十天半个月,也就把这事给忘了。“胡闹!要我说,卫国动手打你说不定是因为没冤枉人家,那孩子咋可能出轨你还要离婚,你离婚了让我跟你妈怎么活以后还能抬得起头吗你赶紧回去,别在这发神经。”李父比较大男子主义,听到女儿要离婚,自然是不干,这年头他就没见过身边有人离婚的,真要是离了,还不得让人笑话死。李素梅没想到父亲是这个反应,忍不住愣在了原地。“爸,我都这么大的人了,这种事情我能冤枉他吗你看他把我打的,再这样下去我命都没了。”这时一旁的大嫂也忍不住开了口。“我说小妹啊,谁家过日子不是一地鸡毛你这吵一架就要离婚,这也太不现实了。再说你这结了婚这么久都没能怀上孩子,真要离了婚,谁还敢娶你你总不能做一辈子的老姑娘。”李素梅大嫂自然是不想让她离婚,毕竟离了没地方住,肯定要回娘家,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到时候回来蹭吃蹭喝,她能乐意吗“素梅呀,你大嫂说的也有道理,夫妻之间磕磕绊绊很正常,你不能说因为这点事就不过了,听妈的,回去把事说开就行,这大晚上的你不回家也不合适,赶紧回吧。”李母也是觉得儿媳说的有道理,这年头打老婆的也不少,总不能因为挨次打就不过了,那也太矫情。李素梅万万没想到,自己被打成这样,家里人竟然是这么个反应,心里比方才还要难受。被张卫国打了,他们好歹是外人,可这里都是她的至亲,却没有一个人支持她的决定。“爸,妈,他能动手打我一次,就能动手打我第二次,我总不能为了面子,命也不要,我再说一遍,我身体没问题,不能生孩子不是因为我,你们怎么就不信呢!”李父一听来了火,把筷子一摔。“你这孩子怎么这么死心眼你要对你家男人好点,他能动手打你吗卫国这样的老实孩子你都过不下去,换别人你更扯淡,行了,一把年纪了又不是孩子,做事别这么幼稚,赶紧收拾一下回去,不然你婆家还以为你怎么了。”李父的态度很坚决,那就是不同意她离婚,不光不同意,还不允许她有这种想法。好似只要动了这种念头,就是罪大恶极。李素梅的心彻底凉了,本以为自己受了委屈,家里会是她坚实的后盾,没想到是她想太多。她站起身,下意识把脊背挺直,一句话没说,直接出了家门。李母见状,心里多少有些担心,想要追上去,却是被丈夫一把拽住了胳膊。“你别管她,越活越回去了,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非要闹离婚,我说句不好听的,也就是卫国这孩子有良心,要是换做别人,这么多年都没能给生个孩子,早就把她撵走了。”虽然李素梅说了自己身体没问题,但他就是觉得不能生孩子,肯定就是女方有问题。李父现在觉得女儿连孩子都生不了,张卫国能要她就不错了,还在这里挑三拣四。李母听着丈夫的话,叹了口气,还是坐下了。“你说这都是什么事,唉!”李素梅跑出家属院,眼泪早就哭不出来了。她直直地站在那里,根本不知道自己能去哪里。婆家她不想回,娘家也不要她,想去招待所开个房间,一摸口袋,根本没带多少钱出来。这会她甚至动了寻死的念头,一个人茫然地走在路上,毫无目的地晃悠着。后来还是碰到个好心人,看她不对劲,凑过去关心了她几句,李素梅这才哭出声。那大婶见状,连忙问道:“孩子,你别哭,这世上哪有迈不过去的坎儿你跟婶子说你家在哪儿,我把你送过去。”李素梅想了又想,只好说了张菁菁家里的地址。她想过去管张菁菁借点钱,去附近招待所开个房间。........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