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对答如流(1 / 2)

周正武原本有些不信,但是看到陈汪洋笃定的眼神,他还是动摇了,决定考一考对方。</P>

这小子是吹牛还是真有本事,一试便知!</P>

于是周正武拿起了一本《刑法》,翻开一页问道:</P>

“请阐述《刑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的内容。”</P>

前世的陈汪洋早就把《刑法》背的滚瓜烂熟了,闻言毫不犹豫地回答道:</P>

“《刑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P>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视为犯罪中止。”</P>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P>

周正武眼中闪过一丝惊讶,随后摇头失笑道:</P>

“差点忘记你是政法大学毕业的高材生了,这一题不算!”</P>

胸有成竹的陈汪洋耸了耸肩,无所谓地说道:</P>

“周叔说不算那就不算,您可以考我其他的。”</P>

陈汪洋的态度让周正武非常满意,随手拿起了另一本书:</P>

“请简单阐述《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P>

在周正武看来,陈汪洋虽然是政法大学毕业的,但是毕竟不是法律专业的,像《刑法》这样的基本法他能熟记不奇怪,但是《治安管理条例》就不一定了。</P>

然而周正武话音刚落,陈汪洋便侃侃而谈地回答道:</P>

“《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P>

“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P>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P>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P>

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P>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P>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P>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P>

“回答完毕!”</P>

随着陈汪洋的回答,周正武的嘴巴越张越大,等陈汪洋回答完毕之后,周正武感觉自己的下巴都快脱臼了:</P>

要知道他是让陈汪洋简单阐述一下,而不是全文背诵,算是给陈汪洋降低了难度,结果陈汪洋不仅全文背诵了下来,还连一个字都不差!</P>

这一点,就连成天跟治安事件打交道的周正武自己都做不到!</P>

这小子,有点儿东西啊!</P>

“好,这一题算你过了,下一题,《警察法》第二十二条!”</P>

“《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P>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P>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P>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P>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P>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P>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