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 击穿有罪证据体系(2 / 2)

“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举证。”</P>

“辩护人可以举证了。”</P>

“首先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本案卷宗的尸检证明及鉴定书。在本案的尸检证明中,可以看到被害人体内存在其他男子的体液。而根据鉴定,这并不是申诉人的体液。这可以证明,本案现场是有一个至今未查明的男子存在的。可以证明警方调查的案件事实是存在错误的。”</P>

“公诉人可以发表质证意见。”</P>

“根据田刚本人的供述,他在作案之前就考虑到了制造不在场的证据。因此他提前提取了一个男人的体液,用保险套装着,在杀害何秀芝后,注入何秀之的体内。”石青山说道。</P>

“警方在现场附近发现了田刚丢弃的保险套,可以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P>

“审判长辩护人请求发言。”因为这次是辩护人举证,所以公诉人发言后,田诗请求再次发言。</P>

“辩护人可以继续发表意见。”对于石青山的解释,封海涛也不是很满意。在封海涛看来,既然已经知道这体液是田刚提取别人的。那么提取谁的,怎么提取的,为什么不查清。这算不算是事实不清呢。</P>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意见,与案件现有的证据存在一定冲突。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辩护人一直坚持田刚在本案的供述是刑讯逼供之下的产物。与案件事实并不相符,刚刚辩护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了供述在路程方面存在不真实之处。既然路程问题存在不真实之处,那么其他方面也可能存在不真实之处。毕竟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高强度刑讯行为在本案是存在的。”</P>

田诗的观点引起一阵议论。议论主要发生在招待大厅,这个时候招待大厅里的人少了不少。因为很多法官已经看清形势,就已经离开了。还有不少法官虽然坚持看下去,但局面已经没有那么紧张,他们的专注也就少了许多。</P>

“一点破,点点破。路程时间有问题,那么其他问题也可能有问题。这就是刑讯行为对侦查工作的破坏在不断扩大。”一位老法官说道。</P>

“刚刚封庭不是说了,只排除侦查阶段的口供吗?”旁边的年轻法官说道。</P>

“道理是这个道理。从程序上,封庭保住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口供没有被排除。但是刚刚辩护人已经证明了供述中关于路程的内容是不真实,从而引发侦查确认的作案时间存在重大错误。这个错误不只存在于侦查阶段,而是存在于整个诉讼阶段呀。”老法官说道。</P>

“所以说……”</P>

“所以说,田诗这样的律师是不会放弃这个机会的。她要把这个错误扩大化,延伸到卷宗里所有的有罪证据上,从而彻底击穿这个证据体系。”老法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