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前科劣迹(2 / 2)

“证人可以退席,公诉人请发表质证意见。”</P>

“公诉人对证人郑浩然的证言有以下质证意见:一、证人与被告人是亲属关系,其证言不可信。二、证人证明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马东生说道。</P>

“先说证人本身的问题。证人郑浩然是被告人的亲属,在被告人被起诉故意杀人时,突然出现作证说在五月初尸块就已经出现了。而其他证人,则是郑浩然的好朋友加同事,他们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交情了。”</P>

“以郑浩然为中心,连带其他证人,与被告人形成了一条利益链条。此时,这些证人的证言就不具备太多的效力与可信性,需要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P>

“而几位证人的证言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在水面发现漂浮的尸块,这可不是小事。偏偏几位证人以怕报复为由,让这样的一件大事,就这么无声无息地过去了。过了几个月以后,几位证人又站了出来,这个时候他们倒是不怕报复了。”</P>

“除了几位证人以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证人证言表述的情节曾经存在过。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曾经对有关情节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相关事实存在。而且除证人郑浩然与被告人存在亲属关系外,其他三名证人中的许加兴曾经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一个有前科劣迹的人。”</P>

“如果所有的案件,在证据齐备的时候,都出现本案中这样的几位证人,那么之前的砍痕鉴定、颅骨身源鉴定等技术证据就可以被否定,那么是不是每一个犯下严重罪行的人,都可以轻易逃脱法律的惩罚呢?”</P>

马东生的话引发了所有人的思考。公诉人提供的证据都是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具备科学性。这样的证据,辩方只是找到几个证人作证就可以轻易否定吗。</P>

至于说郑浩然的利害关系,大家当然会注意到这一点。而马东生关于证人许加兴的前科情况的特别说明,也许在现在这个时代,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甚至可能会收到相反的效果。毕竟因为一个人曾经的错误,对其进行人格上的歧视,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P>

可是,在当时,在案件调查时,一个人的过往经历,往往决定了社会对他的信任程度。在那个年代,不要说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就是家庭成分不好,都会被认为一种不被信任的理由。我们无意评价当时这种情况对与错,只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马东生强调证人的前科情况,还是非常有必要的。</P>

“这个世界没有那么多偶然,也没有那么多不为人知的秘密。证人所在轮渡每天来回于东口渡口,需要摆渡人数众多。可是除了他们四人外,没有人看到尸块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认为四人的证言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尤其是技术证据是相矛盾的。相较来说,技术证据更具备可信性。”</P>

“最后再说明一点,就算是东口渡口当时在水面上有一些漂浮的物体。也不一定是尸块,这里确实存在误认的可能。假设漂浮的就是尸块,也不一定就是苏玲的尸块。”</P>

“今天庭审的案件,是一起死刑案件,这个案件中有一位女性被害人被人杀害,并以残忍手段分尸。这样的案件,庭审中呈现的证据应当是精确的,可核实的。而不应当是无法查证,甚至是可能出现错误的证据。据此公诉人认为,本案证人郑浩然的证言不可信,存在误认可能,其证言内容不能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不应认定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