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提起公诉(1 / 2)

公安机关的两个鉴定始终是无法回避的铁证。用田诗的话来说,人证可以作假,科学技术却是不可能作假。这就要求辩护人找出一个合理的说法。</P>

公安机关从郑方家里拿走了一把斧头,一把刀。本来这些刀具在屠户家里出现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现在在公安机关眼里,这就是一件可疑的事情。最为关键的是那把斧头,经过砍痕鉴定,该斧头在实验样本上形成的砍痕与尸体肱骨上遗留的砍痕吻合一致。另外在斧头上还发现一根毛发,经过检验血型为A型。这与被害人苏玲的血型是相同的。</P>

要知道在2000年前后,全国还没有推广应用dNA技术,血迹鉴定比对血型已经是比较科学权威的技术了。砍痕一致,附着毛发血型一致,基本上就可以认定变把斧头就是凶器了。</P>

再加上郑方本人的供述,这个案件基本上符合当初刑事案件的侦破标准了。要想在案件上有所突破,就需要想办法把鉴定打掉。不过,这是很难的。</P>

相对于公安机关,律师并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即使,有这个技术需要,相关技术部门也不会相应的技术支持。这不得不说,是司法界的一个遗憾。毕竟技术手段只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对于辩护一方是非常不利的。</P>

“关于斧头,老家那里有最新的情况。”正当田诗一筹莫展的时候,郑平传回了来自郑家村的最新消息。</P>

“什么情况。”</P>

“根据家里提供的情况,这把斧头并不是五叔的。”</P>

“什么?不是郑方的,为什么会出现在他的家里?”</P>

“五叔家里的斧头原来还有一把。不对上次去村东头的郑友权家杀猪,斧头砍骨头砍豁了。当时,郑友权就把自己的斧头给五叔了。警方从五叔家里搜出的斧头,根本就不是他的斧头。”</P>

“你说的事情发生在什么时候?”</P>

“今年的6月10日。”</P>

“6月10日!发现尸体的时间是6月7日!也就是说不论这把斧头是不是凶器,你五叔都不存在使用其分尸的可能。因为案发时,这把斧头还在郑友权家里,是不是。”</P>

“没错。郑友权的斧头上面有特殊的痕迹,在斧刃上有一个小小友字印记。据说是为了丢失,在打斧头时让铁匠特意加上去的。”</P>

“果然,这个印记在这里。不仔细看还真不容易发现。”田诗拿出卷宗的照片进行了比对,发现果然上面有特殊的印记。</P>

“这是我今天听到的最好的消息。就是不知道,还有什么好的消息能够传过来。”田诗的脸上终于也露出了笑容。</P>

同样的笑容也出现在马东生的脸上,他这里也一样找到了突破口。在与田诗初次见面以后,马东生就认识到了对手的强大。时间不等人,虽然他是办案人,对法律程序有着一定操控的权力。可是这种权力也是有限的。他必须在办案期限内把案件办完。尽管时间用得越多,他的准备就越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