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86章:曹晓月上门(1 / 1)

「没,没了……咳咳咳……?」光头捂着胸口,吐了好几口血。「什么玩意,就派你们俩个垃圾来。?」两人也很委屈,自己就是被派来收拾这个人的,谁知道你们这么厉害啊!林逸走了过去,居高临下的看着光头。「是曹元涛让你?#?#」「曹元涛?」光头很迷茫,似乎并不知道林逸说的人是谁。「不是他派你来的」「是我们老大让我们来的,找一个叫丁鹏飞的人,然后让我们对你动手。」「丁鹏飞……」林逸嘀咕了一句,「就是刚才,坐在你们旁边的人吧。」「对对对,就是他。」「你去把他叫过来,我跟他聊聊。」「我现在去……」光头捂着胸口离开,另外一个还坐在地上,始终都没敢站起来。与此同时,丁鹏飞站在长椅上刷手机,旁边还有瓶可乐,那叫一个惬意。刷手机的时候,还时不时的看看手机,不停的嘀咕。「怎么还没出来。」嘀咕了一句,又继续玩手机。这时,光头男人到了丁鹏飞的跟前。「磊哥,教训那小子了么。」「你跟我来。」光头没说其他的,拉着丁鹏飞就走,根本就不给他废话的机会。丁鹏飞懵逼了。「哎哎哎,磊哥,你要干啥啊。」「别特么废话了,跟我走!」不给丁鹏飞废话的机会,光头男人拉着他就走,半拉半拽的,将其带到了小巷子里。看到林逸还完好无损的站在那里,丁鹏飞愣了好一会。「你,你们要干什么……」「我给你一次机会,是不是曹元涛让你。丁鹏飞被吓的双腿直哆嗦,直接怂了。「是,是他让我来的,但他就是让我带路,带着他们来认人,我并没有对你动手的意思啊。」「有你这话就行。」林逸说:「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这已经是团伙作案了,够判他了。」「这个想法不错,肯定比偷窥判的久。」「我就是这个意思。」很快,罗琦打电话叫来了派出所的人。见面后,罗琦也没有废话,把自己的证件拿出来了。看到证件后,后面的事情就好办多了,民警把三人带走,后面的事情,就不需要自己参与了。「走吧,回去斗地主去。」林逸带着两个女人回了公寓。与此同时,林逸的手机上,收到了一份纪倾颜发来的文件。随后就接到了她的电话。「中海欢乐谷计划书,已经弄好了,你帮我看看,如果没问题,我们后天就打算签约了。」「行。」简单聊了几句,林逸就挂了电话,准备回去看看计划书,难得干起了正事。……与此同时,在派出所内,曹元涛和马向前,也相对轻松,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事证据确凿,就算有律师也逃脱不了。」曹晓月说:「不过,这也不是什么大事,几天之后就出来了,等你们出来之后,我再去处理那个人。」很显然,曹晓月并没有把林逸放在眼里,也没有把这个事情当回事。只是简单的拘留,并不是涉及刑事,所以她并不害怕。就在两人说话的时候,民警从外面走了进来。后面跟着丁鹏飞和他找来的两个人。看到这些人,曹元涛整个人都懵了,心脏砰砰直跳,一种不好的预感油然而生。曹晓月也发现了弟弟的表情不对,便回头看了眼三人,但直到现在,都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你指使这三个人,去打击报复林逸,这件事你应该承认吧。」听到这话,最先懵的人是曹晓月。她在社会上也混很多年了,知道这个罪名意味着什么。如果真落到了他的头上,就绝对是刑事案件了,甚至还有可能重判。曹晓月脸色极为难看的看着曹元涛。「这事到底是不是你干的!」人都被抓来了,证据确凿,曹元涛想要否认都没有机会。「是,是我找他们去的……」曹晓月瞪着眼睛,咬牙切齿,恨不得上去给他一巴掌。「你知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曹元涛耷拉着脑袋,也不再像刚才那样无所畏惧,面对曹晓月的质问,整个人就像傻了一样,双眼无神,连句话都没说出来。最终还是曹晓月站了起来。「民警同志,我觉得这件事可能有误会,我觉得应该重新考量一下。」「重新考量证据确凿,还有什么好考量的,你的胆子真是太大了,都和谐社会了,还敢干这样的事,是不是觉得自己有几个钱,就觉得可以为所欲为了。」「没没没,我们没有这个意思。」曹晓月陪着笑脸说:「无论挣多少钱,也不能凌驾在法律之上,这点道理我们是知道的,但我弟弟可能就是年轻气盛,干出了什么不理智的事,但实际上就是打架斗殴,罚多少钱我们都认,不行就拘留5日,让他长长记性。」曹晓月现在的做法,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路线。打架的斗殴,还涉及不到刑事责任,顶多就是拘留罚款,这是自己能承受的。「这个不是罚款和拘留就能解决的了,你们什么都不要说了,你也不要在这里呆着了,不要妨碍我们办公,出去吧。」曹晓月的表情定格,她是怎么都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一步。在民警的驱赶下,曹晓月离开了,她的司机迎了上来。「夫人,事情解决了吗」「出了点意外,去给我查查那个叫林逸的人,我要他的联系方式,我要跟他聊一聊。」「好,我这就去查。」……第二天一早,林逸被手机铃声吵醒了。「喂。」电话接起。「林先生你好,我是曹元涛的姐姐,我叫曹晓月。」听到曹晓月这个名字,林逸想起了在派出所遇到的那个人。见面的时候,她就想用钞能力解决问题,但被自己拒绝了。这次估计是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就又主动联系自己了。无右向你推荐他的其他::,:,希望你也喜欢免费阅读.........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