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章 最后的辩护(2 / 2)

但是结合本案来看,时浩写下两百万的索赔要求并非其本意,而优恩公司更没有对索赔要求有任何不情愿的表现。

甚至结合优恩公司相关人员主动提出赔偿的情况,优恩甚至对于时浩的索赔是求之不得的。

因此,优恩公司并不是敲诈勒索的对象,因为敲诈勒索的行为自始就不存在!”

这个中逻辑其实说简单也简单,一方面时浩接受采访跟后边索赔没关系,另一方面,你要是说时浩要挟,那也是优恩自己送上门来求着时浩要挟的,这能是敲诈勒索吗?

不能吧!

本来应该是一个主动要,一个被动给,现在变成一个主动给,一个被动要。

完全反过来了。

到底是怎么回事,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吗?

“原审被告在索赔协议中虚构事实,借此向优恩公司索赔,原审公诉人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任真的辩护简洁明了,没有任何拖沓和模棱两可的地方,三位法官只是对视一眼,甚至没有交流,就直接开始下一个问题。

“首先,关于时浩在索赔协议中虚构其家人对之前赔偿不满的事实,这个情况确实存在,但写下这份索赔协议的情境,时浩刚才已经解释过,辩护人在这里就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