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一章 礼下子女(2 / 2)

万历佑明 擎苍 1275 字 6个月前

“启奏陛下,新礼之立,当重新拟好国与民、官与民、民与民、夷与民之间的礼,眼下最要紧的是民与民、夷与民间的新礼确立。”</P>

“而要确立这两类新礼,不仅仅是要革旧礼之弊,即禁缠足、禁弃婴,还当明确五伦之礼中,父当有义,母当慈的理念!”</P>

“父母不当以旧礼约束子女,也不当以旧礼枉杀子女;生杀予夺当为天子之权,本国之民皆为天子之子民,天子当慈当义,自亦不当枉杀子民。”</P>

而议拟新礼时,礼部尚书徐学谟向朱翊钧奏禀了他们几个执政公卿在政事堂议定的新礼建设意见。</P>

只是,徐学谟在说到天子也不当枉杀子民时,就不由得瞥了朱翊钧一眼。</P>

朱翊钧倒没有生气。</P>

一是他来自后世,对这种要求天子尊重自己子民生命权的话没那么排斥;</P>

二是他也清楚,他要想让汉人讲民族爱大明,首先他这个大明的主宰者就得把汉人当自己同胞,让人知道国家和国家的君主是把他们当人看的,没把他们当牛马草芥。</P>

所以,朱翊钧听后只说道:“朕向来是以仁政治国,从不好杀人,也不枉杀人!天下父母官与父母也不得枉杀人,当以仁待下,而不能要求下待上以敬,刑律方面需要修正一下,不能只是强调下对上当敬,也得重视上对下的仁的建设。”</P>

“陛下说的是,臣认为,刑部当修订刑律,废父母杀子女只廷杖的旧律,而改为罪大恶极者可绞刑处死,以免其继续贻害子女。”</P>

“同时,各宗族也不得擅自处死族中晚辈,以所谓族规代替国法。”</P>

“另外,对于个人良知上的选择,父母当予以鼓励,至少不可以礼代法进行处置!”</P>

“礼虽当存于风俗,但法需掌于有司;故刑律上对于因不遵父母决定而被父母惩处者,不当以子女不孝犯上为名准父母处置,而当以父母不仁而予以惩戒。”</P>

这时,刑部尚书杨巍跟着言道。</P>

杨巍思想上与申时行一样,更崇尚朱王并存,乃至主张推仁于民,而不只强调理学规定的父父子子,故希望对父母也有一定约束。</P>

当然,这也是改制进行到这一步必然发生的事,从开海鼓励百姓出海经商到官府承认朱王并尊,就注定新的礼法会走到对父母也有一定约束的地步。</P>

毕竟大明从上到下的制度设计与法理,皆源于伦理关系中的父母与子女关系。</P>

而新礼要做的就是给子女一定的自由权利。</P>

只有伦理关系中的子女更自由,汉人才能更自由,汉人庶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才会减少,才会出现更多新兴的市民阶层和工人阶层,进而使得整个大明帝国基层更加细化。</P>

到那时,皇权就会下乡得更彻底,</P>

而让汉人减少来自宗族和父母的人身束缚,促使市民阶层更加壮大,也算是破天荒的举动,也是商品经济发展后不可避免的现象。</P>

“准奏!”</P>

朱翊钧对此予以准予,且问道:“至于夷与民的关系,难道对夷也得讲礼吗?”</P>

“回陛下,夷乃不通王化之辈,畏威而不怀德,自不当讲礼!”</P>

“旧礼之弊就在于对夷讲礼,而反而对本国子民不讲礼,以致于不合时宜;如今当拨乱反正,使新礼只对本国子民讲礼,不对夷讲礼,对夷当以法术管教之。”</P>

“故臣等议后认为,新礼不下蛮夷!”</P>

礼部尚书徐学谟说道。